九游体育赵焕焱说明:本文共三起案件评述,其中第二起案件内容比较长,文章最后的第三个案件非常简短。
2024年7月,一位女士入住海南土福湾嘉佩乐度假酒店6晚,房费共计8万8千元,遭遇了现金失窃,被该酒店保洁员黄某某盗窃及调包近两万元港币。黄某某在该酒店客房部工作期间,经常看到有客人携带现金入住,于是萌生使用假币调包客户真币的想法,随后网购了假港币,并随身携带以便替换。2024年7月30日晚,黄某某在女士房间打扫卫生时,将女士包里19张1000元面额港币取走,并用随身携带的10张1000元面额假港币替换放入,即放回10000元假币,打扫完客房卫生后离开。6天后,黄某某将窃取的19000元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后,存入银行卡中,用于个人花销。
女士发现丢失9000元港币现金后,立刻通知酒店报警,但为了接下来的旅行,一家人继续前往澳门。在澳门支付时被告知使用的是假币,女士被认为故意使用假币遭到遣返,原定的旅程被迫中断。
2025年4月23日,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发布《关于网传陵水嘉佩乐酒店保洁员调包住客港币一事的情况通报》。经核查,该事件发生于2024年7月30日,住客有19张面额1000元的港币在酒店被调包,折合人民币共17357.26元。涉事保洁员黄某某于8月14日承认有掉包游客港币行为,其家属于2024年9月21日向住客赔偿17357.26元。2025年4月16日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上海虹桥地区的银河宾馆曾经是一个驻沪办的集结地,很多外省市驻沪办在上海开会,银河宾馆是首选之一。
1998年8月23日,家住深圳、年仅23岁的深圳市翰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翰来沪参加药品交流会。当日下午4时40分,她在下榻的银河宾馆客房被人谋财害命。
1998年8月24日,专案组成立。“8·24”专案组决定立即向全社会公开发出通缉令,悬赏5万元九游体育,全力捉拿凶手。在通缉令中,除了对凶手的大致特征作了描述,可能系外地来沪人员,会驾驶汽车,警方着重强调了凶手抢劫的财物,尤其是包与手表,既可能自用,也可能销赃。
专案组在划定区域排查走访了300余家单位及2000余户群众,查证了十多万份资料,从第一批170余名嫌疑人员中排出了60名重点怀疑对象。
1999年2月27日凌晨3时,十几位全副武装的民警犹迅速将疑犯仝瑞宝的藏匿窝点严密布控起来。3时15分,抓捕行动开始,仝瑞宝反抗不及,非常狼狈地被从被窝里拖出。通过突击搜查,警方从仝瑞宝的枕头底下找到了被害人王翰的那块欧米茄防水手表和部分美金、港币及仝瑞宝逃离银河宾馆时身穿的被害人白色风衣。
警方问仝瑞宝,你是怎么把门敲开的?仝瑞宝说,我谎称找人,那女人就把门开了,穿着酒店的浴袍,没什么警惕性。我拿刀威胁她交出钱财,她大声呼叫,反抗激烈。情急之下,我就掏出水果刀捅了她的脖子。
1999年8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罪合并判处仝瑞宝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随着仝瑞宝的伏法,王翰父母状告银河宾馆的民事诉讼案,也因“8·24”案告破而恢复了审理。
2000年6月21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河宾馆与死者间系合同关系。宾馆没有兑现其关于服务质量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令其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
现行法律对“保安”并无明确的界定,酒店、旅馆等提供保安服务中应尽的义务、职责范围均无法律规定,因此此案处理对完善立法、丰富法学理论具有积极的意义。此类型案件在上海是首例,在全国也极为罕见,因而形成判例,应用于以后的审判实践参考。
1998年9月28日,王翰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保安对凶手仝瑞宝7上7下电梯的反常行为没有进行盘查和注意,未尽到保护住客安全的责任,宾馆的过错与王翰的死有因果关系。他们遂将银河宾馆送上被告席,要求宾馆赔偿经济损失费近80万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被告给住店旅客的公开函、《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证明被告的承诺内容;《饭店管理模式》及银河宾馆《内保岗位作业》、《安全监视中心岗位作业》指导书,证明被告的安全保卫人员岗位职责;公安部、国家旅游局1993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证明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加强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上海市旅游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证明上海市政府明文规定旅馆应建立住宿、访客登记制度,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要有专人巡查;宾馆保卫部、巡检员、监视员、治安管理人员、安全监视机房、总台、楼面服务员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会客单、访客登记等制度,证明被告有宾馆安全管理规范;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银河宾馆监视电视系统的验收意见》、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关于同意银河宾馆安检系统扩改建方案的批文、上海市华亭(集团)公司《关于银河宾馆扩建改造安全监控系统请示的批复》、银河宾馆安检系统扩建改造竣工书等,证明被告的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符合治安要求。
2000年6月21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银河宾馆与死者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宾馆未能兑现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客人的优质服务而做出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死者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所为,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利毅、张丽霞之女王翰虽在入住被告银河宾馆期间遇害致死,财物被劫,但王翰的死亡和财物被劫是犯罪仝瑞宝的加害行为所致九游体育,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同王翰的死亡与财物被劫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王利毅、张丽霞以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有过失为由,要求银河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翰生前入住被告银河宾馆,其与银河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律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银河宾馆既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则应予以兑现,现未能兑现承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银河宾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虽有一定的违约过失,但王翰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仝瑞宝所为,故违约赔偿的数额应当参照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据此判决:一、被告上海银河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利毅、张丽霞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二、原告王利毅、张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5.80元,由原告王利毅、张丽霞负担22043.25元,被告银河宾馆负担1282.55元。
(1)原告上诉理由王利毅、张丽霞的上诉理由是:一、银河宾馆对仝瑞宝未进行访客登记,对其反常行为未进行盘查,也没有给予充分注意。银河宾馆虽有完善的监控设施,却不能切实起至对旅客的保护作用。银河宾馆管理过程中的过错,与王翰之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银河宾馆没有恪尽职守,放任了仝瑞宝实施犯罪行为,故银河宾馆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侵权。可以说,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侵权与仝瑞宝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了王翰的死亡。三、银河宾馆在本案中的责任是多重的,既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是一种并列责任,不能因为两个角度都有责任,而演变为没有责任。四、王翰作为旅客住宿,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应当根据保护受害方的原则来处理。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述人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2)被告上诉理由银河宾馆上诉称: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有单一的请求权。王利毅、张丽霞请求让本宾馆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于法不符。二、王翰是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即便算“生活消费”,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义务单一性和经营性责任单向性两个特征。因此,王翰与本宾馆之间只存在合同关系,对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三、《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已经将原来要求宾馆对访客进行登记改为进行访客管理,这是市场化的体现,因此本宾馆没有对仝瑞宝进行访客登记,不违反宾馆行业的一般规定,从而也不构成对王翰的违约。从本宾馆提供的案发当天进出人员以及27个屏幕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由于出入宾馆的人员太多,宾馆确难注意仝瑞宝的形迹。王利毅、张丽霞不仅没有向法庭提交过本宾馆未按规定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反而还承认本宾馆的确履行了巡逻、监视义务,只是认为此义务流于形式而已。本宾馆没有注意到仝瑞宝的可疑迹象,实乃客观条件所限。只有在本宾馆注意到仝瑞宝的异常举动后不采取行动,才是不作为。故本宾馆在履行与王翰的住宿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不履行注意义务的违约事实,也不存在不作为的情节。原审认定本宾馆在整个事件中有违约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王翰之死是仝瑞宝所为,仝瑞宝的犯罪行为是导致王翰死亡的惟一原因。本宾馆即使有违约过失,但此过失不足以造成王翰的死亡。五、刑事犯罪具有不可测性,宾馆不具有拒一切企图犯罪的人于宾馆之外的辨别力。因此宾馆提醒客人从门上探视镜中看清来访客人再开门,并同时配有自动闭门器、安全链条等设施。王翰未看清来者即开门,也为仝瑞宝犯罪提供了条件。总之,宾馆的行为与王翰之死没有必然困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六、本宾馆对原审判决定宾馆承担8万元的款数没有异议,但必须明确这是本宾馆对王翰之死表示同情,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给王翰家属的。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确认了原审判决认定的全部事实,另查明:罪犯仝瑞宝在选择犯罪对象的两个小时内,曾7次上下银河宾馆的电梯。对此节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还查明,王翰所住的房间门上配有探视镜、安全链及自动闭门器。银河宾馆陈述,在客房门后张贴的安全告示中有要求旅客“看清门外访客再开门”的提示,王利毅、张丽霞认可门后有安全告示,但表示不清楚告示中是否有前述内容。此节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翰在宾馆内被害、财物被劫,是仝瑞宝犯罪的直接、必然结果。该犯罪结果所引起的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只有仝瑞宝才应当承担。上诉人银河宾馆与仝瑞宝的犯罪行为既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又没有客观上的行为牵连。银河宾馆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这些行为不会必然地导致王翰死亡。因此,银河宾馆与仝瑞宝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上诉人王利毅、张丽霞主张银河宾馆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此规定是指经营者之商品或服务直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本案王翰之死,并非由上诉人银河宾馆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情形。上诉人王利毅、张丽霞主张对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于法有悖。宾馆作为服务性行为,以向旅客提供与收费相应的住宿环境和服务,来获取旅客付出的报酬。宾馆与旅客之间的关系符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是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律规定来调整。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以前,当时的法律对此类合同纠纷缺乏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的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本案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九游体育。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旅客入住宾馆时,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人身、财产在入住期间受到侵害;任何宾馆在接待旅客时,也不愿意出现旅客的人身、财产被侵害事件,以至影响自己宾馆的客流量。因此九游体育,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按照收费标准的不同,各个宾馆履行俣同附随义务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必须是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不受非法侵害。本案中,上诉人银河宾馆向旅客承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是自愿将合同的附随义务上升为合同的主义务,更应当恪守职守履行这一义务。自王翰登记入住银河宾馆起,王翰就与上诉人银河宾馆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在此合同中,银河宾馆除应履行向王翰提供与其四星级收费标准相应的房间设施及服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王翰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王翰是在宾馆内被犯罪分子杀害的。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作为宾馆来说,尽管认真履行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在宾馆内发生。因此,一旦此类犯罪事件发生,不能以宾馆承担着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就一概认为宾馆负有责任,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分析。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必须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上诉人银河宾馆作为四星级宾馆,已经具备了将宾馆大堂等公共活动区与旅客住宿区隔离的条件。为了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宾馆不需要也不可能对进入宾馆大堂等公共活动区的所有人员进行盘查、登记。但是为了住宿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宾馆必须、也有条件对所有进入住宿区的不熟识人给予充分注意,在不乏热情的接待、询问中了解此类人员的动向,以及时发现并遏止其中一些人的犯罪企图,保护旅客的安全。事实证明,银河宾馆并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以至罪犯仝瑞宝出入王翰所在的住宿区时,均没有遇到过宾馆工作人员,更谈不上受到注意与询问,因而才能顺利进入客房作案,作案后又从容逃脱,王翰的尸体在第二天才被发现。银河宾馆不在旅客住宿区配备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是其工作中的一大失误,这一失误已将旅客置于极不安全的境地,这也是仝瑞宝将银河宾馆选作犯罪地点的根本原因。银河宾馆虽然在住宿区每个楼层的电梯口都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但是当监控设备已经反映出仝瑞宝为等待犯罪时机在不到两小时内7次上下宾馆电梯时,宾馆工作人员不能对这一异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事实证明,由于出入电梯间的客流量较大,这一措施对及时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不奏效。银河宾馆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银河宾馆的客房装备着探视镜、自动闭门器和安全链条等设施,并以告示提醒旅客必须看清门外来客时再开门。作为四星级宾馆,这些安全设施应当说是比较完备的。但是银河宾馆应当知道,旅客来自四面八方,其语言、文化程度、生活习惯、旅行常识有很大差异。在此情况下,宾馆不能认为给客房装备了安全设施、并且用文字提示了安全常识,就是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还必须认真、负责地教会旅客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这些安全设施,直至旅客形成使用这些设施的习惯。否则,纵有再好的安全设施,也会形同虚设。银河宾馆在这方面所尽义务是不够的,其以“王翰没有按照提示的要求看清门外来客后再开门,以致仝瑞宝能够进入房间犯罪”为由否认自己违约,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上诉人银河宾馆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以至使旅客王翰陷入危险的环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当指出,银河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翰被害及其财产被劫的损失,必须由杀害王翰的犯罪分子仝瑞宝承担。还应当指出,王翰作为旅客,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她在订立住宿合同后应当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王翰未能充分了解和利用宾馆提供的安全设施,以至给仝瑞宝的犯罪提供了条件,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中也有过失,因此可以酌减银河宾馆的违约赔偿数额。上诉人王利毅、张丽霞在一审提起赔偿诉讼时,所引法律依据是混乱和不完全适用的。原审根据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确定本案为合同违约并依法处理本案纠纷,是适当的。王翰被害,给王利毅、张丽霞造成极大的物质与精神损失,因此要求上诉人银河宾馆给付包括精神损失费50万元在内的百余万元赔款。鉴于这些损失主要应当由犯罪分子仝端宝承担,原审对王利毅、张丽霞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1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5.80元,由上诉人王利毅、张丽霞及上诉人上海银河宾馆各半负担。
2001年1月18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银河宾馆杀人案”民事纠纷做出终审判决,银河宾馆赔偿死者王翰的父母经济损失8万元。其理由是宾馆制定的承诺细则中有安全保证的内容,王翰遇害可以认定为宾馆违约。一中院认定,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王翰付费入住宾馆,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银河宾馆已将安全保障义务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承诺,应该切实履行。虽然案发时现行《合同法》尚未施行,但本案可以适用《合同法》规定。 6、终审判决摘要(1)侵权赔偿责任不成立。旅客在宾馆内被害、财物被劫,是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直接、必然结果。该犯罪结果所引起的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只有犯罪分子才应当承担。宾馆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既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又没有客观上的行为牵连。宾馆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这些行为不会必然地导致旅客死亡。因此,宾馆与犯罪分子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2)违约赔偿责任成立。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按照收费标准的不同,各个宾馆履行俣同附随义务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必须是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不受非法侵害。宾馆向旅客承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是自愿将合同的附随义务上升为合同的主义务,更应当恪守职守履行这一义务。在此合同中,宾馆除应履行向旅客提供与其四星级收费标准相应的房间设施及服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作为宾馆来说九游体育,尽管认真履行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在宾馆内发生。因此,一旦此类犯罪事件发生,不能以宾馆承担着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就一概认为宾馆负有责任,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分析。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必须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为了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宾馆不需要也不可能对进入宾馆大堂等公共活动区的所有人员进行盘查、登记。但是为了住宿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宾馆必须、也有条件对所有进入住宿区的不熟识人给予充分注意,在不乏热情的接待、询问中了解此类人员的动向,以及时发现并遏止其中一些人的犯罪企图,保护旅客的安全。宾馆不在旅客住宿区配备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是其工作中的一大失误,这一失误已将旅客置于极不安全的境地,这也是犯罪分子将宾馆选作犯罪地点的根本原因。宾馆虽然在住宿区每个楼层的电梯口都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但是当监控设备已经反映出犯罪分子为等待犯罪时机在不到两小时内7次上下宾馆电梯时,宾馆工作人员不能对这一异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事实证明,由于出入电梯间的客流量较大,这一措施对及时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不奏效。宾馆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宾馆应当知道,旅客来自四面八方,其语言、文化程度、生活习惯、旅行常识有很大差异。在此情况下,宾馆不能认为给客房装备了安全设施、并且用文字提示了安全常识,就是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还必须认真、负责地教会旅客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这些安全设施,直至旅客形成使用这些设施的习惯。否则,纵有再好的安全设施,也会形同虚设。旅客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旅客在订立住宿合同后应当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旅客未能充分了解和利用宾馆提供的安全设施,以至给犯罪分子的犯罪提供了条件,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中也有过失,因此可以酌减宾馆的违约赔偿数额。(3)消保法责任不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此规定是指经营者之商品或服务直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旅客之死,并非由宾馆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情形。
2008年6月起,被告人担任上海银河宾馆三楼桑拿休闲中心业务经理,负责培训、管理按,为嫖娼人员挑选或推荐卖。
2008年8月某日夜晚,被告人在桑拿中心内,将多名卖介绍给嫖客,分别在桑拿中心包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长宁法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上海市银河宾馆三楼桑拿休闲中心业务经理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赵焕焱留言:2015年,锦江集团转让银河宾馆,获得收益7亿1670.1万元。